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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專區-修業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選定暨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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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牙醫專業學院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選定暨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112. 7 7 所務會議通過
113. 6.7 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甄試入學研究生及一般考試研究生報到後應逕至所辦助教處索取本所教師研究領域表,自行與各教師安排洽談並了解每位老師的研究領域之後選定指導教授,並提交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簽章後之「選定指導教授同意書」至本所備查之。

第二條、甄試入學研究生及一般考試研究生應於放榜後2週內至所辦助教處領取「選定指導教授同意書」,填寫完成後擲回所辦,方可完成指導教授選定,未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指導教授選定,將由本所所務會議決定統一分配指導教授,備取生在通知錄取後亦需於2週內完成指導教授選定。

第三條、指導教授須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優先擔任,亦得敦請本所合聘助理教授資格以上之教師共同擔任論文指導。若共同指導教授為所外教師,須提請所長審議通過方得擔任。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第四條、為維護教學品質,專任教師每年碩士生至多可收三名碩士班研究生。

第五條、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研究生需重新選定本所其他符合資格之指導教授,原指導教授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之。

第六條、研究生或指導教授任何一方,因故欲取消關係,施行細則如下,並追溯適用本所在學學生:

  1. 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所務會議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所所務會議審定後通知研究生。終止指導關係後,本所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2.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期間提出(至7月31日止),修業期限必需最少延長半年。若於第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期間提出(至1月31日止),修業期限必需最少延長一年。若於第二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後提出,需提報所務會議決議之。決議後,應以書面文件通知原指導教授及完成各項交接事務後生效,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
  3. 研究生依本準則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概念或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皆不可公開發表或作為學位論文。但經原指導教授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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