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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專區-修業規定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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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牙醫專業學院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103.5.22.所務會議通過
106.2.2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3.20.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7. 7.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5.4. 10.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與學位授予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入學: 

(一)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請詳見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本所共同必修科目:口腔醫學實驗技術、高級口腔生物學專題討論。

(二)選修科目:選修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主。

(三)選課、加退選課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修業期限以三至七年為限。

(二)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三)上述學分不包括博士論文學分。

(四)畢業當學期選課需選「博士論文」。

(五)若為暑期課程,成績需達修課人數前50%, 而學期中課程則需符合學校規定。

(六)總區選修科目須經由該生之指導教授認可。

(七)學分抵免: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所、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者,其在考取本所之學年度前五年內之學分得依規定申請抵免,由所長核可。 抵免之學分數以本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

(二)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等第計分法,以A+為最高等第,B-為及格標準。

(三)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大學學則」辦理之。

七、論文進度報告:研究生修習期間至少舉行二次進度報告,分別於博一上學期及博二上學期舉行,每學期需於口腔生物專題討論課中進行論文進度報告。

八、論文指導委員會:

(一)本所對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研究生於入學後1個月內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於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前向所長推薦至少四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含)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其中指導教授或所長得為該委員會之召集人。論文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論文研究進度報告,討論研究生學習及研究進度。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從第三學年開始必需每年至少舉辦一次論文研究進度報告,在論文考試之前,至少必須舉行二次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每次及格標準為B-,方能參加博士論文口試。

(二)研究生若研究計畫改變需要更換論文指導委員會的委員,須向本所(或所長)提出申請。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應考條件:修滿本所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不含博士論文)。

(三)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四學年結束之前完成。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四)資格考核要點:

 1.各研究生須個別成立「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人數至少(含)四位,指導教授應為當然委員,並向所長推薦委員若干人,並推舉資格考核召集人,委員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並報經所長同意。但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亦不得參與評分。

 2.資格考核以筆試或口試擇一為之。筆試舉行方式為指導教授就研究生修習過之科目任選兩科,其ㄧ須為本所以外課程,經所長同意,指派資格考核委員出題,擇期舉行考試。考試成績以B-為及格。口試考核方式需提出之研究計畫書一份,於考核日期前一至二週,應繳交計畫書給指導老師及資格考核委員會。

 3.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4.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其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碩士學位標準者,改授碩士學位。

十、學位考試:

(一)學位候選人,應於校定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及論文提要,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同意後,另檢附審核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報請學校核備。

         (二)應考條件:

1.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須修畢十八學分課程,且至少需有已被國際科學索引指標 (Science Citation Index : SCI)正式列名之期刊接受或出版之研究性論文。並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 一篇5-year impact factor 5.00以上期刊論文 (該生必須為單一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需為該論文通訊作者),或期刊在該領域排名20%以內,然各實驗室得自訂更高之標準。

(2) 兩篇以上SCI期刊論文,其中一篇期刊在該領域排名25%以內,另一篇排名50%以內 (該生至少必須二篇(含)以上為單一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需為該論文通訊作者)

2.以上發表之論文應與博士論文題目直接相關,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且在修讀本學位期間完成之研究成果。

3.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與博士論文相關之報告至少2次。

  (國際學術會議:參與國家2國以上)

4. 畢業當學期選課需選「博士論文」

5. 修習通過(或核准免修)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課程。

(三)申請應備表件:
1. 學位考試申請書:於myNTU臺大人入口網(https://my.ntu.edu.tw/)的學生專區/課務資訊/碩博士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填寫列印學位考試申請書,並請指導教授簽章。

2. 學位考試委員名冊。

3. 中、英文論文摘要。

(四)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至少五人。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以外的學位考試委員,博士學位考試至少四人,其中所外委員至少一人,且此所外委員不得為共同指導教授。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有卓越成就。

3. 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更改。

(五)論文撰寫:

1.論文得以中文或英文橫式撰寫並依照規定格式。

2.論文需通過著作原創性相似度比對檢核,以iThenticate及Turnitin系統為標準,扣除「材料方法」及「引用文獻」段落,相似度需小於30%。

3.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4.論文經指導老師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二週,印妥交各考試委員。

(六)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A+為最高等第,B-為及格標準。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須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學位考試,其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碩士學位標準者,改授碩士學位。

十一、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分,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論文指導教授審查通過,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證明書,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二)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學位考試成績,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證書,頒發「哲學博士」(Ph.D.)學位。

(三)離校手續單需先經論文指導老師簽字,同意該生離開實驗室,再經所長簽字。

(四)論文(含紙本及電子檔)之繳交期限依當學期學校規定辦理之。逾期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由所務會議及牙醫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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