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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專區-修業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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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牙醫專業學院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108.3.20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7. 7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5. 4. 10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與學位授予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入學: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 本所共同必修科目:口腔生物特論、口腔生物專題討論、書報討論、口腔結構與功能。

(二) 必選科目:口腔醫學實驗技術。

(三) 選修科目:選修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主。

(四) 選課、加退選課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修業期限以二至四年為限。

(二)研究生至少須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三)上述學分不包括碩士論文學分。

(四)畢業當學期選課需選「碩士論文」。

(五)若為暑期課程,成績需達修課人數前50%,而學期中課程則需符合學校規定。

(六)總區選修科目須經由該生之指導教授認可。

(七)學分抵免: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所、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者,其在考取本所之學年度前五年內之學分得依規定申請抵免,由所長核可。 抵免之學分數以本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

(二)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等第計分法,以A+為最高等第,B-為及格標準。

(三)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大學學則」辦理之。

七、論文進度報告:研究生修習期間至少舉行二次進度報告,分別於碩一下學期及碩二下學期舉行,每學期需於口腔生物專題討論課中進行論文進度報告。

八、學位考試

(一)學位候選人,應於校定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及論文提要,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同意後,另檢附審核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報請學校核備。

    (二)申請條件

1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二年。

2 修畢必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二十四學分。碩士論文另計。

註:若有二十四學分以下(含)學分仍在修習中,可提出申請,但必需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之當學期修及格。若於當學期共修畢及格之學分不足二十四學分,而修業期限已屆滿,則需退學;若修業期限未屆滿,需於次學期重修。但必修科目已重修一次者,不得再重修,應令退學。

3 畢業當學期選課需選「碩士論文」

4 修習通過(或核准免修)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課程。

(三)申請日期:開學日至當學期的申請截止日,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應備表件:

1. 學位考試申請書:於myNTU臺大人入口網(https://my.ntu.edu.tw/)的學生專區/課務資訊/碩博士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填寫列印學位考試申請書,並請指導教授簽章。

2. 學位考試委員名冊。

3. 中、英文論文摘要。

  (五)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至少三人。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以外的學位考試委員,碩士學位考試至少二人,其中所外委員至少一人,且此所外委員不得為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或本所合聘教師,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有卓越成就。

3.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更改。

 (六)論文撰寫

1.論文得以中文或英文橫式撰寫並依照規定格式。

2.論文需通過著作原創性相似度比對檢核,以iThenticate及Turnitin系統為標準,扣除「材料方法」及「引用文獻」段落,相似度需小於30%。

3.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4.論文經指導老師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二週,印妥交各考試委員。

 (七)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A+為最高等第,B-為及格標準。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須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九、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分,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論文指導教授審查通過,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證明書,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二)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學位考試成績,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証書,頒發「理學碩士」(M.Sc.)學位。

(三)離校手續單,需先經論文指導教授簽字,同意該生離開實驗室,再經所長簽字。

(四)論文(含紙本及電子檔)之繳交期限依當學期學校規定辦理之。逾期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由所務會議及牙醫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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